長照管理師甄審考試試務手冊


一、 本規則依本學會各類甄審考試甄審辦法訂定之,以備甄審考試辦理試務手續之遵行,以維繫試務之嚴謹公正。

二、 為辦理甄審考試試務之推行,當年度得自理監事當中聘請三名至五名考試委員,並由考試委員推選一人擔任試務召集人,考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1.    當年度考試之題型及及格分數之決定。
2.    當年度各場甄審考試舉辦日之決定。
3.    選題(或命題)之決定。
4.    當年度簡章及考場規則之修訂。
5.    擔任或邀請適當人選為各考場之監試委員。
6.    協助或監督試卷之閱卷。

三、 考試舉辦日之兩個月須召集考試委員議決公告甄審考試舉辦日、考試時間、試場地點、考試題型及及格分數。
四、 考試舉辦日之一個月前須召開命題會議,自各科目教師所提供之題目當中選題,若題數不足則由試務委員依據講義進行命題。
五、 考試舉辦日之一周前須將試卷繳交給秘書處印製。
六、 考試舉辦日完畢之後一個月內需完成閱卷及分數提供給秘書處公告。
七、 為確保考試之公正性,考試委員及經手試務之人員皆須簽具保密協議並遵守之。
八、 本辦法經學會理監事會議同意後始為公告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