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辦法


台灣長期照護管理學會 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0日
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第一條 台灣長期照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未來之長照管理人才,鼓勵大學在學學生及早作職涯規劃,特訂定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二年級(含)以上之在學學生,得參加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
第三條 參加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前須完成本會舉辦之培訓研習40小時,取得結訓及格證明後始得參加檢定考試。
第三條 長照管理師檢定採筆試方式辦理,須達及格標準,及格者可取得長照管理師檢定及格證書。
第四條 領有長照管理師檢定及格證書者,須於 3 年有效期間內依本會實習教育計畫完成150小時實習取得實習及格證明,以及累積本會舉辦之研習課程60個積點,並檢附大學院校(研究所)以上學位證明,可換取長照管理師證書。
第五條 檢定考試筆試科目為長照管理概論。
第六條 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每年辦理 1 次,其報名日期、筆試日期等相關事務,於辦理前 2 個月本會網站上公告之。
第七條 參加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採網路線上申請並以通信報名,報名時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報名費繳費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由學校開立之在學相關文件證明) 
五、長照管理培訓研習結訓及格證明
 
第八條 取得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於更換長照管理師證書時,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換證費繳費影本
三、照片 1 張
四、報考時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五、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六、實習及格證明
第九條 其他有關長照管理師檢定考試本辦法未規定者,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