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管理師證照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


長照管理師證照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適用人員:大學或專科以上畢業之社會人士,105/10/30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長照管理師證照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

 

公布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修訂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0日

修訂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長期照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長期照護(顧)機構之經營管理人才,鼓勵長照機構管理人員進行職前或在職進修,特訂定長照管理師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甄審考試 

第二條 本辦法訂定之長照管理師甄審考試,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甄審考試次數。

第三條 報考長照管理師甄審考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護理、社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老人事業或長照管理相關科系或其他經過本會審查認可科系畢業者。 

二、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非上述科系畢業,且從事長照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三、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非上述科系畢業且無長照相關工作經驗,但是甄審考試及格之後須依據長期照護管理師實務訓練實施細則完成實習並通過考核。

四、合乎上述三項條件者須完成本會辦理之40小時長照管理研習課程始得取得報名甄審考試資格。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報名長照管理師甄審考試需經筆試且達及格標準,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資格報名除需經甄審考試達及格標準之外另須依據長期照護管理師實務訓練實施細則實習達到及格標準,及格者需繳交行政手續費後可授予長照管理師甄審及格證書。

第三章 證書有效期限

第五條 甄審考試及格者,由本會發予長照管理師甄審及格證書,有效期限為 3年,證照有效期間須依本辦法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以維持其專業認證資格,並應依本辦法第四章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 3 年。

第四章 繼續教育暨證書展延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包括參加本會或本會認定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繼續教育課程或在本會認可之長照管理相關期刊發表論文者,均可得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長照管理師相關證書有效期限 3 年內,應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 60 點以上,始得申請證書展延。 

第八條 有關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者,每小時得 1 點教育積分。

二、參加非本會舉辦之長照管理相關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定者,每小時得 0.5 點教育積分,但 3 年內不得超過總積分三分之一,至多認定 20 點。 

三、前款時數之認定,凡不足 0.5 小時以 0.5 小時認定之,超過0.5 小時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認定之。 

四、參加國外之長照管理相關學(協)會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可者,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予以認定。

五、在國內外長照管理期刊發表文章者,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得 10 點教育積分,第二作者得 5 點教育積分。 

第九條 證書有效期限 3 年內若未達累積繼續教育積分 60 點以上者,至多可有 1 年追加期,俟取得足夠積分,方可申請證書展延。展延證書起始日以追加期當年 1 月 1 日計算。 

第十條 申請證書之展延,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 1 個月內辦理,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合格者發予新證書。

一、為本會終身會員或有效個人會員

二、證書展延申請表 

三、證書正面影本

四、繼續教育績分證明影本 

五、照片 1 張

六、證書展延費 

七、網路上申請展延者,得免附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