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長期照護管理學會長照管理師繼續教育辦法施行細則


1060621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為提供已取得本會核發之長照管理師證照之繼續教育特訂定此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適用對象:本細則之施行對象為已取得本會核發之長照管理師證照者。

三、本注意事項辦理單位如下:
(一)學會自辦。
(二)委託學校或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委託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四、本注意事項之收費,由辦理單位訂定,並經送本學會核定備查。

五、本注意事項師資條件如下: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管理、社會工作或福利服務等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
(二)大專院校以上畢業且具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目前任職於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優等機構。

六、辦理課程完畢之後須提供符合以下規定之簽到退證明方可認列長照管理師繼續教育積分:
(一)訓練期間,學員應全程參與;其中一堂課有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席超過二十分鐘等情形之一者,該次訓練不予計算時數。
(二)機構現職人員擔任講師得以一比二比例抵免訓練時數,抵免時數以十小時為限;同一課程以抵免一次為限。
(三)訓練結束後,辦理單位應作滿意度調查分析,併同結訓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送交本會備查。
(四)辦理單位應核發研習證明書,以作為取得積分之證明。

七、本細則納入之課程名稱及課程內容以下表為限,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一)課程名稱及內容如附件。若有其他適合長照管理師之繼續教育課程應先送交本會教育暨編輯委員會討論後始得承認
(二)時數:每一課程單元之每一課程主題授課時數以二小時為原則, 最多不超過三小時;以工作坊形式辦理者,最多不超過六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